《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8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今(22)日公布,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制定,致力于加强红岩革命旧址保护,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传承和弘扬红岩精神。
中共中央南方局暨八路军驻重庆办事处旧址
办法所称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是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八路军重庆办事处旧址、“中美合作所”集中营旧址、桂园和重庆市文物保护单位《新华日报》总馆旧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办法所称红岩革命旧址,是指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内已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见证红岩革命历史、反映红岩精神的革命遗址、文物建筑、墓地、烈士殉难地、陵园、雕塑等。
红岩革命旧址及其博物馆、馆藏文物、档案史料的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和红岩精神传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义务
办法规定,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保证红岩革命旧址的安全,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局、规模、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红岩革命历史风貌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
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内的革命遗址、文物建筑、墓地、烈士殉难地、陵园、雕塑等文物资源和山形地貌、天然水系等文物环境,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持在革命历史时期的原状。
根据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岩革命旧址的义务,对损害红岩革命旧址、歪曲红岩历史、侵害红岩英烈名誉的行为,有权向文物、公安等部门举报。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提供志愿服务、设立保护基金、投资保护设施等方式参与红岩革命旧址的保护利用工作。
对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和红岩精神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和渝中区、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推进红岩数字化保护
资源信息开放共享
办法提出,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红岩精神的教育示范基地建设,打造红色旅游精品线路。
鼓励和支持结合红岩革命旧址特点,开发、推广具有红岩特色的旅游产品。
鼓励将红岩革命旧址与其他文物史迹、历史风貌街区等资源进行整合,形成联合展示体系。
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开展红岩精神相关可移动文物和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的调查征集,充实陈列展览内容。
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注重红岩革命旧址的现场参观体验,拓展教育传播方式,促进弘扬红岩精神,传播革命文化。
建立红岩革命旧址资源数据库,运用数字红岩、智慧博物馆等现代传播形式,推进数字化保护利用和资源信息开放共享。
挖掘红岩精神价值内涵
鼓励利用新媒体宣扬红岩精神
根据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红岩革命旧址及其承载的革命历史和革命文化的研究阐释工作,挖掘红岩精神的价值内涵。
鼓励中小学校、高校、党校等教育机构到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开展现场教学。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到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接受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
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利用红岩革命文物资源,发挥红岩革命文物在社区、校园、单位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鼓励和支持开展与红岩精神相关的历史著述、小说戏剧、音乐影视等文艺创作。
鼓励和支持挖掘红岩革命旧址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开发具有红岩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
办法提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红岩精神的公益宣传,制作播放红岩文化公益广告,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鼓励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设立专门栏目宣传弘扬红岩精神。
(责任编辑:高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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